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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律之名为清洁空气质量添筹码

发布时间:2021-01-25 16:34:28 阅读: 来源:抛光膏厂家

以法律之名为清洁空气质量添筹码

国务院法制办近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旨在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  这意味着,备受各界认可的有关大气污染防治的政策思路和治理方向将步入法制轨道,而一系列将为清洁空气质量带来正面促进的措施要求也随着征求意见稿的公布大白于天下。

根据征求意见稿,经修订的新版大气污染防治法共八章102条,相较于2000年修订版本的共七章66条而言内容变化明显。其中,除对大气污染防治类别上单列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其他大气污染防治的措施外,更新增“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一章,以应对当前大气污染呈现出的区域扩散特性。  值得注意的是,包括经国务院批准划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要统一规划、统一标准;明确协同控制目标,提出重点防治任务和措施;重点区域内有关省份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机动车保有量,实施更严格的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统一在用车检测方法和限值,并配套供应合格的车用燃油等对区域空气质量改变有着决定性作用的措施都被列明。  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区域间自发形成的合作机制治理大气污染,“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入法为区域联防、联控、联治提供了法律依据,这对日后重点区域的大气污染治理而言无疑将是一大利好。  此外,为增加政策措施的执行力度,避免出现以往常见的政策执行不力,导致政策初衷难以实现甚至背离政策初衷,层层推诿、扯皮、应付的现象,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了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空气质量负总责的要求。  征求意见稿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空气质量负责,实行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未完成大气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的,应当向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作出说明,提出整改措施并负责落实。  在记者看来,将空气质量改善纳入地方官员考核,可谓抓住了左右政策执行的关键。更为重要的是,以法律之名为大气污染防治手段增加一道官员考核约束,势必将让近年来地方实践中总结出来的一系列应对重大污染天气时所能采取的政策手段事半功倍。  为顺应近年来频繁出现的重大污染天气形势,发挥政府调节作用和紧急应对能力,根据征求意见稿要求,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将新增“重污染天气应对”一章,重点部署了政府部门在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应该如何反应,并采取何种紧急措施予以应对。  其中,最为吸引眼球的不外乎“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县级以上政府可限产限停”的规定要求。  根据相关规定,国家将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对于可能发生严重雾霾等重污染天气时,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与气象部门的会商结果,确定预警等级并适时发出预警。除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外,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要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可以根据应急需要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户外体育课、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不难发现,征求意见稿中新增的内容一致传递了一个积极信号:政府已然决心对日益恶化的大气污染形势宣战,以此积极推动我国彻底走出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来换取经济利益的固有发展模式。  当然,必须予以强调的是,通过法律途径彻底剔除环境守法领域根深蒂固的“有法不依、有法难依”痼疾才是此次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初衷。  记者认为,以法律之名,为地方政府扣上绑定了空气质量的“官员考核”帽子,无异于在清洁空气质量的博弈中增添了有力的筹码,也一定能让以往因地方政府不当干预,导致我国一些环保法规难以发挥作用的尴尬状况有所收敛。  当然,如果能够继续强化执法监督和严格官员考核制度,势必能够彻底去除地方政府的不当干预,如此一来,才能逐步消除我国环境守法道路上的重重阻碍,还清洁空气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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